請問關於電子發票上傳時點問題 |
何小姐 |
2024-08-08 12:15:00 |
請問關於電子發票上傳時點問題
修正草案是依以下上傳時點開罰嗎?
電子發票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現行僅由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範,若是業者對業者(B2B)的發票,規範於開立後 7 天內上傳;業者開給消費者(B2C)的發票則須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上傳。
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4-07-15
今(15)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財政部表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該部將俟總統公布後,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並於法案施行前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使法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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