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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地建屋疑問 | KO | 2025-10-28 00:10:00 | 您好,我是一位租地建屋合約的承租人最近和一家公司(出租人) 承租一塊土地,並跟該公司約定租約到期時將我興建房屋的所有權 移轉給該出租人。 如果依照民法規定,這樣的交換行為視為買賣 我想問的是,租約到期時如果我把(新制)房子過戶給該出租人時: 1、我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2、如果我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的話,我的房屋收入是不是只能就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還是我可以主張房屋興建總成本減除折舊後得餘額申報? 3、出租人因為我將房屋過戶給他時,他會依照規定開立發票,但因為租賃合約規定由出租人負擔營業稅,此時我是否需申報其他所得? 再請幫忙解惑謝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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