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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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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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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
有關您詢問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境外資金匯回等問題,說明如下:
1、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含5歲)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萬5千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7年度起適用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與盈餘按28%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或108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等,均不可適用。所稱適用稅率在20%以上,以108年度為例,全年綜合所得稅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者。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若海外勞務所得30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合計未達670萬元,僅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另夫妻扶養一小孩,海外勞務所得9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合計未達670萬元,亦僅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
4、 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文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如家庭成員甲及乙各有境外所得90萬元,則應加計之基本所得額合計180萬元。
5、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附註: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之6目及3之7目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12條及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第1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財政部108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6820號公告,10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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