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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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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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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客戶要求一張訂單分批出貨,可否彙總開立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如有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需求,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
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
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
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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