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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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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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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父親向祖父購買土地,父親以別處自有房屋向銀行貸款,並以該貸款支付價金,祖父收取價金後,以該價金為父親償還別處貸款,會有涉及原來不動產交易買賣行為被改判定為贈與情形嗎?茲說明如下:
1、 有關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國稅局會針對買受人的資金來源及有無購買能力作實質審查。您父親可以現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方式向祖父購買土地,並證明資金為其自有,如為貸款則為其個人實際所負擔,而非由您祖父提供(含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您祖父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於申報書首頁勾選「買賣案件」。
2、 關於您祖父於收取價金後,以該價金為您父親償還別處貸款一節,屬於以自有資金無償承擔您父親債務的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國稅局將另案核課您祖父承擔您父親債務部分的贈與稅。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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