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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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金 | 營所稅 | 王詠峖 | 2022-09-25 00:04:00 | 若公司已依勞退制度提撥退職金,但公司有感員工辛勞,想再增提離職金予員工,若公司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以公司名義成立信託,於員工任職期間,由公司提撥款項至信託專戶,待員工離職時,再撥付離職金。請問: 1.公司每月提撥金額,可以先列入薪資費用?還是員工離職時再計入薪資費用? 2.每月提撥金額,有否上限限制?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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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9-30 08:44:00 | 王先生您好: 一、所得稅法及勞動基準法均無事業單位得另提撥離職準備金之規定,如事業單位另提撥離職基金,於核課所得稅時,不得認列費用。 二、事業單位原提撥退休基金,如已含有與勞工約定給付之 離職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等,移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存儲後,於給付離職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時,仍可繼續 在原提撥退休金移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額度內支付,至 原提撥額用罄為止。原提撥額用罄後,得以當年度費用 列支。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問,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順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