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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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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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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您好:
臺端詢問營業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可否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一節:
一、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參照財政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釋規定,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二、臺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財政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
「主旨: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納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說明:二、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罰規定之適用。」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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