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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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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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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您好:
有關股東無償贈與固定資產給公司,請問當期是否計入收入計算所得稅?或是贈與後企業出售該資產才須計入所得稅?贈與時是否有贈與稅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股東將固定資產無償贈與公司,是否應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乃取決於股東之身分,若股東身分為自然人,則免列入所得課稅;若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仍應列入受贈當年度之所得課稅。
二、另有關股東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於贈與年度所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惟該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無論財產總值為多少均需申報贈與稅。
三、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附錄: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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