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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以個人名義加入直銷商發票可以開立統編嗎? 財務打工人 2025-06-12 17:31:00 請問以個人身份加入直銷公司,向直銷公司買貨,我可以要求直銷商開立給我的銷售發票按我要求的開立他人公司統一編號或我另外成立的公司的統一編號的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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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打工人 2025-06-12 17:42:00 換個方式問, 如果是直銷公司,對方是以個人身份加入會員,直銷公司可以按會員的要求在銷售發票上開立統一編號嗎,讓該會員在拿取此張發票去扣抵要求開立統一編號該公司的進項嗎?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7-08 08:49:00 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以個人名義加入直銷商其發票買受人能否開立統一編號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2日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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