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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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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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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凱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進項電子發票是否需列印並保存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列支成本或費用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8條之1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提示有關各種證明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
營利事業之會計帳簿憑證採下列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者,得以該部分電子檔案送交調查: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
二、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
三、依第21條第3項規定,載明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之原始憑證。
四、依第26條第2項或第27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於媒體之帳簿或會計憑證。
前項提示之電子檔案,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者,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二)另依前揭辦法第24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該買受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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