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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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會計師支付國外住宿費可否直接作為差旅費用? | 營所稅 | Penny | 2020-10-29 09:39:00 | 委託會計師至國外查核子公司,合約明訂出差費用由公司負擔,請問住宿飯店的費用如果直接開立公司抬頭是否可以認列為公司差旅費用? 如果不能做差旅費用那應該以何種費用科目入帳? 款項為住宿費用非服務費,這樣還需要代扣執行業務所得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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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1-24 15:46:00 | 有關討論區發表者Penny詢問替會計師支付國外住宿費可否直接作為差旅費用一案,回復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61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9745號函:「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因此公司委託會計師至國外查核子公司所支付之住宿費用,因會計師非公司員工,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之範疇,惟如確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支出,且屬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則屬該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以勞務費入帳;如屬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則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並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以其他費用入帳。 三、參考法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1項-其他費用或損失 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