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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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房地互易約定由建商負擔互易之營業稅可否列為土地成本? | 營所稅 | 羅先生 | 2024-08-27 12:19:00 | 請問,合建分屋契約約定房地互易之營業稅由建商負擔時, 該建商負擔之營業稅,可否列為換入土地之成本?倘可列為建商換入土地之成本,該金額需否對地主列單申報其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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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9-10 13:29:00 | 羅先生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合建分屋房地互易約定由建商負擔互易之營業稅可否列為土地成本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45條前段規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二)如房地互易契約載明建商除換出房屋予地主外,另須代地主負擔營業稅稅款,係雙方認定價值對等所為合意之資產交換,前揭代地主負擔之營業稅稅款屬地主銷售土地之對價,應由地主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與建商,並由建商帳列為土地成本。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9-12 11:37:00 | 羅先生您好:建商代地主負擔之營業稅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 |
3 | 林小姐 | 2024-12-04 13:33:00 | 想再請教稅務員,在營所稅申報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房地互易之營業稅由建商負擔時, 該建商負擔之營業稅,可否列為換入土地之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