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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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人民團體領取競賽獎金扣繳稅額問題 | 陳小姐 | 2025-09-16 09:11:00 | 公家機關辦理縣內各社區整體規劃營造補助,並辦理成果競賽,獲獎社區由各社區之發展協會名義領取競賽獎金,請問社區發展協會並非「各類所得扣繳標準」所指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且獲取競賽獎金非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所得,是否仍須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先行扣繳20%稅額?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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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9-23 10:04: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