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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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子平台扣嬓問題 | 洪雅惠 | 2024-11-26 09:53:00 | 我的國外客戶A要求我們在他們當地的一個電子平台B 上傳INVOICE,而我們公司需支付 國外電子平台廠商B傳輸費用,請問這筆費用是否會被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要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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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2-10 08:51:00 | 您好: 一、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本法(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二、有關您詢問境外電子平台扣繳問題,尚須就雙方訂定合約內容審視,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