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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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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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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品名可否使用商品一批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因此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視交易內容載明銷售商品明細。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稽徵實務個案事實認定,請提供估價單、出貨單、計價方式及合約等具體事證,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四、(刪除)五、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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