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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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買受人的「臺」、「台」是否能混用? | 稅務行政 | Edward | 2025-06-04 10:01:00 | 請問開給政府的收據,其中買收人的名稱若有「臺」字,是否能用「台」字? 如「臺」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是否有相關規定?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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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7-08 08:45:00 | Edward您好: 有關臺端所述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買受人名稱的「臺」、「台」是否能混用一案,說明如下: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掣發普通收據尚無強制格式規定,惟依商業會計法第8條規定,買受人名稱建議仍以正體中文書寫,以避免買受人混淆。 二、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相關法令: (一)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商業會計法第8條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