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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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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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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統一發票更正買方統一編號事宜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期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者,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者,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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