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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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作廢時間、作廢後上傳存證時間 | 李 | 2024-12-20 09:44:00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請問這裡說的是作廢後要上傳存證的期限,若已上傳尚未申報的發票還可以作廢嗎? 例如我在12/20作廢開立給營業人11/10的發票,在12/27日內上傳作廢存證即可,還是我只能11/17日內作廢這張發票?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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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atine | 2025-01-07 22:41:00 | 我也想知道這個 |
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1-13 08:49:00 | 李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之作廢時間及上傳存證時限一案,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應依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自發票更正或作廢之翌日起算7日或2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