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補助員工交通津貼之相關疑義 營所稅 李先生 2026-08-26 09:50:00 您好,公司對於一定職級以上員工自行開車上下班者予以補助交通津貼,員工每月憑油費單據依實際金額於報支限額內請領,請問下列問題: 1. 該交通津貼係屬員工薪資所得 (公司薪資費用)抑或公司交通費用?依據為何? 2. 承1,若為公司交通費用,應以何項費用科目入帳? 3. 承2,若以旅費或交通費科目入帳,是否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提示出差報告單?抑或以油費單據作為合法憑證即可?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9-07 08:20:00 李先生您好: 一、有關公司員工自行開車上下班補助交通津貼之稅務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第71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公司給予員工之油費補助支出,如經審認與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營運管理具合理關聯,得依其實質業務性質列報費用。若屬日常上下班通勤補助性質,非因執行公務派遣,係公司對員工交通費的補貼,依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列報為「薪資支出」。若屬公務外勤出差洽公(非純上下班)性質,依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為「旅費(交通費)」。公司判斷費用性質與列報方式後,按相關查核準則規定檢具憑證核實認定。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