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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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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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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您好:
一、有關公司員工自行開車上下班補助交通津貼之稅務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第71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公司給予員工之油費補助支出,如經審認與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營運管理具合理關聯,得依其實質業務性質列報費用。若屬日常上下班通勤補助性質,非因執行公務派遣,係公司對員工交通費的補貼,依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列報為「薪資支出」。若屬公務外勤出差洽公(非純上下班)性質,依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為「旅費(交通費)」。公司判斷費用性質與列報方式後,按相關查核準則規定檢具憑證核實認定。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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