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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關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lin pangho 2021-12-06 19:04:00 你好,想請問關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1)以公告地價及房屋現值進行交易,且款項由買方自身工作所得同時向銀行申貸支應,如賣方在交易事後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贈與現金給買方,是否有資金回流問題需要補稅。 (2)若有資金回流問題,賣方若要贈與現金給買方,在多少時間以內是法律可以容許的間隔,如以二親等曾經有過財產之買賣而未來就不能主張贈與是否不合情理。 煩請協助上述2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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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2-10 16:02:00 lin pangho您好: 有關您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賣方在交易事後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贈與現金給買方,是否有資金回流問題?如有資金回流問題,在多少時間以內是法律可以容許的間隔?說明如下: 1、 有關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以買受人是否有能力購買為審查條件,無論買受人以現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均可,惟買受人需證明現金為自有,貸款為個人所得負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合先敘明。 2、 如買賣契約已成立,有關出賣人要贈與現金予買方,仍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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