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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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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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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pangho您好:
有關您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賣方在交易事後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贈與現金給買方,是否有資金回流問題?如有資金回流問題,在多少時間以內是法律可以容許的間隔?說明如下:
1、 有關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以買受人是否有能力購買為審查條件,無論買受人以現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均可,惟買受人需證明現金為自有,貸款為個人所得負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合先敘明。
2、 如買賣契約已成立,有關出賣人要贈與現金予買方,仍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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