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重購退稅 | 凱倫 | 2025-03-11 21:35:00 | 請問110年/11購買預售屋1500萬,並於113年/12交屋、114年3月入戶籍,但因剛有新生兒且交屋後發現空間不符需求,故於114/4售出。 若在116年/4月前購買自用住宅(成交價>1500萬)的話,是否符合重購退稅的標準呢?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3-17 09:57:00 | 您好: 關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須符合以下幾項要件: 一、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須在2年以內。 二、新舊房地均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無特別規範設籍時間,惟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始符規定。 三、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先購後售者,則須在申報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出扣抵應納稅額之申請。 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洽個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