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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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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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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開立紙本折讓單是否需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另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12項規定,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是以,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事實,仍應依規定傳輸資訊至大平台。如仍有其他稅務疑義,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二、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12項規定:
「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證明單。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應符合規定。」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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