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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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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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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y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學校熱食部及合作社銷售食品給學生或職員是否需開立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761139088號及801261930號函釋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惟如有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及招商承辦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財政部77年1月8日台財稅第761139088號函釋規定:
「主旨:各級學校設立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依照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經營者,始得免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稅。說明:二、據報國立××大學設有四個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目前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聘請經理,在該校員生餐廳組織章程所設立之伙食指導委員會監督下經營。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及廚工僱用,均由經理人負責,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亦不負盈虧責任。上項之經營方式,經理人名義上屬受聘,但實質上並未支領薪津,而係自行經營與承擔盈虧;該經理人承包經營學校餐廳,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按營業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80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01261930號函釋規定:
「主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職工福利社,如有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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