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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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放棄後,可在申請嗎 | 張瑄庭 | 2026-05-20 19:52:00 | 如果有A房114年3月賣出,B房113年12月買入,以小換大申請重購退稅已審核通過,因為有家庭空間需求,115年5月買入C房,想要放棄B房重購退稅的補助並補稅(B房要出售),改用C房申請A房的重購退稅是可以的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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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5-29 13:11: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