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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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戶籍 | 美美 | 2025-11-06 07:15:00 | 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增稅,土地登記日期109/10/19,所有權人於114年5月6日戶籍遷出於114年5月7日戶籍遷回,這當中並無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請問這是否有戶籍中斷不符合自住房屋原則?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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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1-12 11:32: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依同法第4條之4,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者,免納所得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