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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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親買賣房地合一稅申報 | 廖先生 | 2025-05-20 16:53:00 | 請問我有一件二等親買賣總價500萬元,其中100萬視同贈與(實際支付400萬),這樣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時候,有人說就是用400萬當作賣價,成本的部分則要乘以1/5,是這樣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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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5-22 17:16: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二等親買賣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因您的問題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