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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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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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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點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 助或核減給付金額。(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二、所詢補助費因未言明學生是否係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且內容涉及給付單位、核發計畫及適用法規資料的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等,向戶籍或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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