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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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發票做廢 | mel | 2026-03-28 16:46:00 | 您好,敝司為營業人,關於 B2C(個人戶)雲端發票(存入載具、無列印證明聯) 之作廢作業,有以下法規執行疑義請教: 作廢電子發票應經買受人同意。若該發票已存入買受人載具(如手機條碼),且買受人已提出退貨申請,營業人於系統執行作廢前,是否仍須取得買受人之「明確回覆同意」? 若營業人已透過通訊軟體(如 LINE)或 Email 通知買受人作廢事宜,但買受人未回覆,營業人逕行於系統作廢,是否符合法規要件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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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5-19 11:17:00 | mel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電子發票之開立、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應經買受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二、臺端所詢事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