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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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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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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製作公司入口大廳進行藝術策展,含展示牆面與相關藝術文宣品的文字編輯,圖片設計所取得所得,如因提供勞務所獲報酬,係依業者指揮監督,不必負盈虧責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若需負盈虧責任及成本費用,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建議您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附註: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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