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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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自行用個人帳號購買google one、googleColab 供公務上使用是否可認列公司費用? | 營所稅 | 陳 | 2025-07-25 08:53:00 | 因只有1名員工有使用需求。故員工自行購買google one、google Colab 供公務使用,google端已自行開立電子發票給員工,無法登打統一編號,如果帳上仍需做費用(應需支付款項予員工),是否有需要注意的事項或是提出實際真的供公務上使用之證明,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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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1-03 10:47:00 | 您好: 一、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6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二、 員工自行用個人帳號購買google one、google Colab 供公務上使用,因所取得電子發票之買受人為員工而非營利事業,依前揭法令規定,應不予認定其費用;惟營利事業如能提示相關佐證文件,證明該項支出確由營利事業支付並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且該員工並未作私人使用或與他人共享,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