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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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房地合一稅)新購透天房地部分樓層出租問題 | 黃先生 | 2024-07-16 21:04:00 | 原出售房地之納稅義務人新購房地並於2年內完成移轉且設有戶籍,今欲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新購之房地為三層樓透天厝(三層樓面積一致),惟僅一樓辦有保存登記,一樓出租營業使用,另二、三樓皆為所有權人及其家庭成員自住使用,新購房地買入價格高於前一房地出售價格,試問上揭情形如何計算重購退稅可申請退還之稅金數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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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7-22 14:30: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該重購及出售之房屋,須有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