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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已繳款營業稅,但須更正內容,應如何處理? 營業稅 2023-08-04 16:50:00 日前於網站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列印,並已至銀行繳納營業稅,但之後卻發現「買受人」部分有誤,必須進行更改,請問應該如何處理?還有要提供什麼文件?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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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08-10 16:37:00 林先生/小姐您好: 臺端詢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已繳款營業稅,但須更正內容,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如下: 一、 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下稱407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二、 臺端於繳款後,始發現「買受人」有誤,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407繳款書正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契約書、收款資料等)向所屬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還營業稅。臺端如仍有相關稅務疑義,請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函釋: 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主旨:核釋政府機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課徵其營業稅之有關規定。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本案政府機關,接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依上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首揭法條課徵營業稅。惟同法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有關營業稅之課徵,規定如左:(一)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而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二)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扣抵。(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本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四)前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一式5聯,由稽徵機關印製,以備銷售單位索取使用。其各聯用途如左:第1聯(收據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交銷售單位作為繳稅憑證。第2聯(報核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連同稅收日報表彙送所在地主管營業稅之稽徵機關,憑以辦理稅款劃解及登記銷案,並代替銷售額之申報。第3聯(存查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自行留存備查。(編者註:現行繳款書第2聯為收款機構留存聯,第3聯為報核聯)第4聯(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5聯(扣抵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五)稽徵機關應設置專簿.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函送備查事項,逐筆登記,作為稽徵之依據。其有未依法定期限報繳者,應依法處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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