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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 小職員 | 2025-01-07 16:01:00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第1點: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再此想問,出售公司股權交易前,公司帳上有認列股東往來借款,若將其股東往來金額轉成資本(增資),原始取得成本是否包含此筆股東往來借款金額呢? 若是,是否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公式為:出售公司股權交易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東往來,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所得額為正數,乘以20%就等於需繳納之所得稅金額,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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