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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統一編號變更,折讓單怎麼蓋 Chun 2024-06-28 15:51:00 客戶變更統一編號後(發票抬頭不變),因沒有交易,當然也沒有開立新統編的銷項發票,然而客戶辦理退貨,要開立折讓單時,僅有變更前的統一編號的銷項發票,可以用來開立折讓單,請問這種情形,折讓單是否可以使用變更前的統一編號?那麼客戶變更前的統一發票章已丟棄,是否可以直接蓋變更後的統一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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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7-19 17:27:00 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客戶統一編號變更後,申請退貨如何開立折讓單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貴公司倘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惟如屬發票書寫錯誤,應依前開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重新辦理申報;至買受人如經變更統一編號應以出具折讓單時之有效統一編號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第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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