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之利息 營所稅 白白 2025-05-07 16:40:00 請問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之利息補貼,應免納所得,那利息費用是剔除同等補助利息金額,還是實際相關全部金額? 例如:補貼利息總額9萬,貸款之利息費用共20萬,所以利息費用是剔除9萬還是20萬?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13 08:38:00 白白您好,有關您詢問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辦理專案貸款之之利息支出與所取得之利息補貼應如何認列一案,說明如下: 一、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二、營利事業如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3項自政府領取利息補貼免納所得稅,係屬免稅收入,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以所提案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利息支出金額應申報為11萬元。 三、如您洽詢係個人事項,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條第10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