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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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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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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您好:
臺端詢問代墊購買禮券取得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及向客戶請款時是否依全額開立發票並申報銷項稅額一節: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得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各款不得扣抵之情形,始得扣抵。公司替客戶代墊款項購買禮券並取得以公司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向客戶請款時按全額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倘無營業稅法第19條各款不得扣抵之情形,購買禮券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按臺端所述,公司(受委託人)轉付款項時係取得以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尚不符合上開代收轉付之規定,爰公司向客戶(委託人)請款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按收取款項金額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三、臺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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