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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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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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芓彤您好,有關所詢公司辦理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所得性質及帳上認列方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有關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之相關課稅規定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二、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三、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二、綜上,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領取之各項補助(含利息補貼),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並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又為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三、如尚有其他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敬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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