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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輩因配偶身分受贈舊制不動產,子女繼承該不動產後出售或都更,請問能否適用舊制房地稅? | christine | 2026-08-17 20:32:00 | 請問: 父親在民國60年買賣取得不動產,115年贈與不動產一半持份給母親,若兒子未來繼承該不動產(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再參加都更或出售不動產。 1)依據『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母親的取得日是否可以回溯到父親的原始取得日? 2)兒子繼承後出售是否符合『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函釋』,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3)若上述皆非,未來兒子繼承後出售,繼承自父親的部分可選擇舊制?而繼承自母親的部分適用新制,成本為母親過世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 ?持有期間是父親+母親+兒子累積持有期間? 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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