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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跨2期 無法退貨退款? Vincent 2025-05-07 14:53:00 請問有代理商說發票跨2期 無法退貨退款? 他說我的購買發票是2月,5月就要寫報告書,到6月就會跨2期,拖到6月就無法退貨退款。 想請國稅局能提供相關法規嗎? 最好是有這法規的相關網頁連結更好,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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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09 08:46:00 Vincent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發票跨2期無法退貨退款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倘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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