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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房地合一稅及房屋稅 Ryu 2026-03-18 17:01:00 我名下有一房掛賣中,與此同時買了第二間新房(屋主一樣掛我名字),戶籍掛在舊房。舊房坪數較小,新房較大,我們是小換大,採先買後賣。 太太名下有間房,有掛太太戶籍,目前是我媽媽住(媽媽戶籍也掛此)。 想請問 1.原則上兩年內賣出舊房就可以免房地合一稅對嗎? 2.如果我要免房地合一稅,我本人戶籍是否無法動? 還是要先掛舊房? 3.如房屋稅想要申請自住稅率,太太的戶籍是否可以掛到新房? 4.太太戶籍如果牽動,是否會影響到太太名下房子的新青安貸款以及自住稅率? (但確實是給媽媽自住) 5.如何同時三間房子皆申請自住稅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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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4-29 08:41:00 Ryu,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按「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二十、本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符合以上情形者,即有重購退稅之適用,至房屋稅問題請洽縣市政府稅捐處諮詢。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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