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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代收國外攤位費,有需要申報扣繳憑單嗎? | 吳小姐 | 2026-06-11 10:55:00 | 公司參加國外展覽(國外展覽攤位費USD10750),公司支付公會代付給國外主辦方美金usd10750攤位費,收到公會代收轉付收據,請問要申辦扣繳憑單給公會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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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6-26 15:48:00 | 吳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支付公會代付給國外公司之扣繳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按『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其所得之計算,準用第10點第2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之。』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如符合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需辦理扣繳申報之相關事宜;若僅為代收轉付,則免辦理扣繳申報之相關事宜。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