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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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稅額退稅問題 | 營業稅 | 陳先生 | 2023-06-15 15:59:00 | 營業稅法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公司長期投入研發,目前尚無較大金額收入,資金非吃緊,至今留抵稅額已達5百多萬。 請問營業稅法第39條下方,「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指的情形特殊者是何情形? 要如何才除那三項以外,有什麼辦法可將此留抵稅額退稅,以應公司財務之需求?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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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06-20 15:07:00 | 陳先生您好,有關您詢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一案,說明如下: 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能是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乃規定應予留抵次期(月)之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報經鈞部核准後,仍得退還之,前述情形特殊者需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因臺端所詢問題涉及稽徵實務事實認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研發資料,分析敘明情形特殊之事由與累積留抵稅額形成原因,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