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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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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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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01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由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折讓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所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其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折讓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免依同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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