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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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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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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109年度賠售房屋能否退還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賠償款(其他所得)之稅額,及該屋109年出售之損失能否扣除相關所得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建設公司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所受損害費用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所受領之金額如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若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即為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屬損害賠償性質,您可提示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於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向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
(二)您於109年因賠售房屋產生之交易損失部分:
1.房屋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以不超過109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扣除損失金額,如109年度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2.房屋及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於109年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屬交易損失者,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三、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四、相關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三)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四)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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