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2-05 13:09:00
|
小美您好,有關您詢問公司取得固定資產而產生溢付稅額可否申請退還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 財政部86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61898407號函:「營業人將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出租予他人,該固定資產核屬供營業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貨物,其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並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二、公司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