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民宿業者營業稅 營業稅 賴雅琪 2020-01-30 17:19:00 一、 符合法令規定的使用自用住家做民宿,房間數在5間以下,總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且免繳營業稅。 1.我想請問,那如果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勞務4萬)也不用繳1%的稅嗎?(小規模營業人1%) 2.那如果月銷售額超過20萬,要課5%的營業稅嗎? 3.還是只要符合法令規定(5間以下、150平方公尺以內),不管銷售額多少都可以不用繳營業稅? 4.那如果是不用繳營業稅的商家,他自己本身的綜所稅是以何為依據去繳納的? 二、 關於開立發票的規則有一項是:如果為連鎖商家就要開發票。 那如果某連鎖店他的某家分店的營業額未到20萬的開發票標準,那也要開發票嗎? 謝謝您的回覆。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2-05 11:10:00 賴小姐您好,臺端所述民宿業者營業稅課徵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換言之符合前開條件者係毋需繳納1%或5%之營業稅,反之,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由稽徵機關依其經營規模與能力核定按季發單(稅率1%)或使用使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稅率5%)。 二、另臺端詢指連鎖商家之分店的營業額未到20萬元開立發票標準應否開立發票乙事,如該分店已達財政部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即平均每月20萬元)時,稽徵機關會據以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三、又臺端所述不用繳營業稅的商家如何據以繳納自身綜所稅部分,參照上揭函釋,未辦理民宿營業登記的民宿經營者,應將其經營民宿之收入扣除相關營業成本費用後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台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參考規定: 1.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2.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 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