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2-05 11:10:00
|
賴小姐您好,臺端所述民宿業者營業稅課徵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換言之符合前開條件者係毋需繳納1%或5%之營業稅,反之,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由稽徵機關依其經營規模與能力核定按季發單(稅率1%)或使用使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稅率5%)。
二、另臺端詢指連鎖商家之分店的營業額未到20萬元開立發票標準應否開立發票乙事,如該分店已達財政部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即平均每月20萬元)時,稽徵機關會據以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三、又臺端所述不用繳營業稅的商家如何據以繳納自身綜所稅部分,參照上揭函釋,未辦理民宿營業登記的民宿經營者,應將其經營民宿之收入扣除相關營業成本費用後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台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參考規定:
1.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2.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
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