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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公司代繳土增稅申報房地合一稅疑問 | CC | 2025-10-07 15:34:00 | 您好: 假若有一位新制土地之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協議合建) 由建設公司代新制土地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就該代繳之部分: (1)、是否應屬於地主之所得? (2)、若屬於地主之所得,則應歸屬於房地合一稅規範之所得?亦或是個人綜合所得之其他所得? (3)、若屬於房地合一稅規範之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是否與下列要點有所衝突? 房地合一稅申報作業辦法第九點:「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 再敬請協助回復解惑,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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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0-14 17:58: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