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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發票未申報,又跨期開退貨折讓,也告知不申報,請問對銷項賣方有何影響處理? | 咪妮 | 2024-07-18 19:42:00 | 請問我司開立一張銷項發票,消費者原要報公司帳,開立法人發票,銷項己作申報,進項未申報,且又做退貨,我司又開立折讓單,但消費者告知因己退貨不願申報,請問對賣方者銷項&銷退申報,有何影響,或如何處理,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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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8-06 11:37:00 | 咪妮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進項發票已折讓未申報,賣方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91年1月10月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釋規定,貴公司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相關處理方式尚不因買方進項發票是否已申報而有不同。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二)財政部91年1月10月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釋: 主旨: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尚不得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說明: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應按事實更正,並輔導其補行申報扣減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輔導其補行申報,尚無須比照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