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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二親等房地交易贈與稅 贈與稅 SU 2025-10-28 10:30:00 請問假如父親與女兒於114/12/15訂立房地買賣契約,其成交價金為1000萬元,並約定買賣合約成立三日內交付簽約款500萬元,並約定115/01/15交付過戶尾款500萬元。並約定 一。114/12/15於女兒交付父親簽約款時,無償免除債務244萬(父親將於1個月內申報114年度贈與稅),女兒僅需交付價金256萬元(將有銀行匯款紀錄)! 二。115/01/15於女兒交付父親過戶尾款時,無償免除債務244萬(父親將於1個月內申報115年度贈與稅),女兒僅需交付價金256萬元? 以上均將有銀行匯款紀錄申報國稅局,是否符合遺贈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無需繳納贈與稅。 三。假設女兒於交付簽約款後,銀行自有存款僅剩56萬元,於是父親以自有資金100萬(非簽約款來源) 銀行轉帳贈與妻子(女兒母親),妻子連同原自有銀行存款100萬,合計共200萬元,於115/01/05銀行轉帳贈與女兒。如此女兒於115/01/05銀行存款即有256萬元,並於115/01/15銀行轉帳交付尾款256萬給父親,完成過戶。 以上是否符合遺贈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無需繳納贈與稅。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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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03 10:25: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父親與女兒於114年12月15日訂立房地買賣契約,成交價1,000萬元,約定分別於買賣合約簽訂3日內交付簽約款500萬元及115年1月15日交付過戶尾款500萬元予父親,並於前述各次給付時免除債務244萬元,另交付尾款時,父親先贈與母親100萬元,再由母親加上自有資金100萬元,合計200萬元贈與女兒,當作給付父親尾款的一部分,是否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無須繳納贈與稅?茲說明如下: 一、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就雙方是否有買賣之意思,同時考量整體交易方式、買賣雙方資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涉及贈與稅。依您所描述案況,因買賣價金多由賣方以免除債務或以迂迴方式贈與現金予買方支付價款,似有違一般房地買賣之交易常態,惟是否涉及贈與,仍須視個案原因及相關事證據以審認。 二、臺端所述買賣案件,請提供具體個案之相關文件就近向出賣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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