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1-16 22:30:00
|
疑問 您好:
有關您詢問折讓後發票是否還有對獎資格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金額、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不得給獎。因此,全額折讓之發票,實質上相當於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不具對獎資格;部分折讓之發票,倘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之事由,則仍可以對獎。
二、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五、已註明作廢者。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